實地探訪創業板上市審核中心 停止審核申請正式啟動
6月22日晚間,創業板注冊制改革后首批受理名單出爐,這標志著創業板注冊制的審核工作正式開啟。
當天下午,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以下簡稱“審核中心”),與審核中心工作人員一同見證了首批33家受理名單的出爐。
探訪上市審核中心
記者在現場了解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主要負責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工作,制定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等規則,承擔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受理、審核工作,實施審核質量管理,對發行人、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監管。上市審核中心設上市審核綜合部、上市審核一部、上市審核二部和上市審核質控部。
據介紹,上市審核綜合部主要負責材料受理,上市委及行業咨詢專家庫管理和服務,業務系統管理等相關工作;
上市審核一部負責首發上市審核工作,參與擬定、完善首發上市審核標準和相關業務規則;
上市審核二部負責再融資、重組上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審核工作,參與擬定、完善再融資及并購重組審核標準和相關業務規則;
上市審核質控部負責預溝通,規則體系規劃,中介機構監管及市場主體違規處理,審核質量監督和技術支持,內控管理等工作。
解密IPO審核四大流程
據介紹,創業板注冊制IPO審核流程主要包括四大環節:
一是受理環節。交易所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對文件進行核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并在交易所網站公示。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要求的,發行人應當予以補正,補正時限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二是審核順序及問詢環節。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按照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的先后順序開始審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保薦人向發行人提出首輪審核問詢。首輪審核問詢后,交易所發現新的需要問詢事項、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的回復未能有針對性地回復交易所審核問詢或交易所就其回復需要繼續審核問詢、發行人信息披露仍未滿足規定要求的,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收到發行人回復后十個工作日內可以繼續提出審核問詢。
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就與發行人業務與技術相關的信息披露問題,向交易所行業咨詢專家庫中的相關專家進行咨詢,咨詢意見可以供交易所審核問詢參考。
三是上市委審議環節。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收到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交易所審核問詢的回復后,認為不需要進一步審核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并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對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及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上市委員會審議時,參會委員就審核報告的內容和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提出的初步審核意見發表意見,通過合議形成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
四是向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和注冊環節。交易所審核通過的,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和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
三大工作機制
記者了解到,在具體的審核過程中,交易所將采取問詢式審核、電子化審核、分行業審核等方式。
問詢式審核,主要指通過一輪或多輪審核問詢,督促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的把關責任。對審核問詢的回復是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要保證回復的真實、準確、完整。
電子化審核,則是建立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發行上市的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進行電子化辦理。預溝通、審核期間業務咨詢,原則上通過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電子化辦理。確需當面咨詢的,可以通過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預約。
分行業審核,則指結合以往形成的分行業公司監管經驗,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將對創業板申報企業實施分行業審核。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可根據需要,就發行人業務與技術相關的問題,向行業咨詢專家庫中的專家進行咨詢,并在審核問詢中予以參考。
平移企業制度安排
記者注意到,首批33家受理企業均為中國證監會在審企業,其中IPO申請為浙江松原汽車安全系統股份、廣東科翔電子科技、廣東金源照明科技、北京盈建科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春無紡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維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2家企業,再融資申請則為新易盛1家。
事實上,本次受理企業主要為證監會平移的企業。為穩步推進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工作,確保注冊制實施前后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有序銜接、平穩過渡,深交所早已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工作安排,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易所僅接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交易所基于相關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已有審核成果,按照注冊制審核程序和規則,認真開展審核工作,確保在審企業平穩有序過渡。如在審企業未在前述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新申報企業。
二是在審企業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相關規定報送保薦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書(如需)的時限要求,延長至交易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但不得晚于交易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的時間。
三是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在2020年7月31日前,首發、并購重組在審企業及新申報企業提交申請的,其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四是明確處于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恢復審核事宜,以及再融資簡易程序相關適用等問題。
深交所表示,將繼續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以開明的態度、透明的標準、廉明的作風、嚴明的紀律,扎實開展在審企業和新申報企業的受理、審核等工作,全力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高效推進、平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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