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淄博違法領3罰單 系因固定資產貸款支付不合規定
銀保監會官網4日披露的3張罰單——淄博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淄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3號、4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桓臺支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桓臺支行”)固定資產貸款資金支付不符合規定。
2020年1月19日,銀保監會淄博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建設銀行桓臺支行罰款35萬元。
同時,銀保監會淄博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給與建設銀行桓臺支行林楠警告的行政處罰。
同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王立軍因固定資產貸款資金支付不符合規定,被銀保監會淄博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作出警告處罰。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桓臺縣系山東省淄博市下轄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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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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