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微資訊!“破局”or“僵局”?南京南鋼股權交易何去何從?
南京南鋼股權交易案陷入僵局,毫無疑問對各方都是不利的。最終需要回到法律與協議的框架上來,以商業契約解決問題,這考驗著局中企業家的胸懷和格局。
南京南鋼鋼鐵聯合有限公司(下稱“南京南鋼”)60%股權轉讓陷入爭議的旋渦。在資本市場與產業界,很久沒有一起涉及上百億的收購案如此這般備受外界關注了。
從事件的大脈絡看,并不復雜,作為南京南鋼大股東的復星在尋求出手南京南鋼的股權初期,沙鋼入局,并與復星先后簽訂了《投資框架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并且支付給了復星80億元的誠意金。其后,根據《公司法》與《公司章程》,與復星一起作為南京南鋼股東的二股東南鋼集團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引入中信增資,意圖拿下復星手上南京南鋼的60%股份。
(相關資料圖)
一句話概括就是,沙鋼本來要買的南京南鋼股權,被南鋼集團后來居上買了。復星作為出賣方,賣誰都可以,但其要遵從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就是說要賣給同為南京南鋼股東的南鋼集團。
現在的問題是,沙鋼希望復星繼續出賣南京南鋼的股權給自己,而南鋼集團又以優先購買權從而從復星手中獲得南京南鋼的股權。顯然,兩者之間,只能有一者如愿。
在這種情況下,沙鋼以不配合解除復星質押的南京南鋼的股份進而將訴諸司法的形式,來阻止這筆交易案的塵埃落定。
顯然,這筆龐大的交易,最大的損耗便是時間成本,時間長了對誰都不利。
復星需要盡快轉讓股份的資金來聚焦主業務;南鋼系公司,面臨實際控制人的變動,越早定下來越對公司長期戰略執行有好處;對于沙鋼來說,究竟是通過收購來擴大版圖亦或是其他形式來做大做強,也需要盡早的規劃和謀局。
所以,從外部視角看,南京南鋼的交易案需要的是“破局”,一旦走入漫長的扯皮和訴訟,極有可能成為對誰都不利的“僵局”。
如何“破局”?恐怕最終還是要從協議與法律出發,回歸到商業的基石——“契約精神”。
可以預見,無論這起交易案走向如何,其給產業并購領域帶來的啟示都是深刻的。
沙鋼與復星,誰在遵守商業的契約?
現代商業的本質便是信用,契約精神是商業文明的標尺。回歸到本次的南京南鋼股權交易案,爭議的背后,誰在遵守商業的契約?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不妨將事件的時間線捋一捋。
2022年10月14日,復星與沙鋼簽署《投資框架協議》,有意轉讓其所持南京南鋼60%的股權。之后,沙鋼向復星方面支付了誠意金80億元,復星則將南京南鋼49%的股權質押給沙鋼集團。
2023年3月14日,復星公告,復星方面與沙鋼方面共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擬將所持有的南京南鋼60%股權出售給后者。同日,復星方面向南京南鋼另一股東南鋼集團發出《優先購買權通知函》。南鋼集團須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2023年4月2日,南鋼股份和中信股份(00267.HK)先后公告,新冶鋼(湖北新冶鋼有限公司,為中信集團旗下公司)、南鋼創投、南京新工投及南鋼集團共同簽署《戰略投資框架協議》及《增資協議》,新冶鋼擬出資135.8億元對南鋼集團進行增資,將持有其55.2482%的股權,并成為南鋼集團的控股股東。同時,南鋼集團決定行使優先受讓權,從復星手里購買南京南鋼60%的股權。
4月2日,復星國際發布公告稱,終止此前向沙鋼出售南京南鋼股份,將向南鋼集團出售南京南鋼股份。
4月4日,復星方面將82.9億元誠意金及相應利息退還給沙鋼。
隨著復星將誠意金及利息退還,事情仿佛到此告一段落,但實際上卻再起波瀾。
4月4日,復星退還誠意金及利息的當日,沙鋼向復星方面發函,敦促其按原簽訂的收購框架協議執行。沙鋼同時表示,將拒絕配合復星方面解除股權質押手續等。
這樣的拒絕,等于將南鋼集團聯合中信等力量收購的方案置于困境。因為,根據南鋼股份最新公告,新冶鋼增資入主南鋼集團,其支付增資預付款的先決條件包含復星系股東將南京南鋼60%股權全部質押予南鋼集團,該登記才能完成并生效。目前南京南鋼49%股權仍質押在沙鋼手中,南鋼集團如想獲得新冶鋼增資入主并順利完成股權交割,必須解除這一股權質押。
所以,沙鋼不配合,那就給這件事情制造了一個巨大的堵點。
從外界來看,按常識判斷,沙鋼支付的誠意金以及利息已經被復星退回來了,其手中質押的復星持有的南京南鋼股權理應要解除,所謂一別兩寬。
實際上,復星和沙鋼在交易中做了類似的安排。據公開報道引用接近交易的人士透露,沙鋼與復星在交易文件中就南京南鋼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相關事宜作了特別約定,明確若南鋼集團行使優先權,復星可以單方主動終止與沙鋼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
交易文件中約定,復星應在收到南鋼集團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回函后書面告知沙鋼關于南鋼集團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情況。復星根據上述安排告知沙鋼南鋼集團就本次交易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復星與沙鋼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于沙鋼收到復星前述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并解除。相應的,復星應在履行前述告知義務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年化利率8%的利息,向沙鋼返還其已向復星支付的誠意金本息。沙鋼應在足額收到前述款項后三個工作日內,依約配合復星完成49%南京南鋼股權的解質押登記。
可為何會“橫生枝節”呢?難道另有隱情?
事實上,針對一家公司存在多位股東,同時有股東想出售改公司股權時該如何處理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早有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顯然,法律法規的初衷是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這有一個專業名詞叫尊重“公司人合性”。
依據這樣明確的規則,只要厘清楚三個問題,便能判斷復星與沙鋼誰遵守了商業契約,誰又沒有遵守。
這三個問題是沙鋼與復星簽署協議時是否知情南鋼集團與之相比具有優先購買權;南鋼集團購買復星的股權與沙鋼的條件是不是同等條件;行使優先權的是南鋼集團還是所謂的第三方。
關于沙鋼是否知情南鋼集團有優先購買權,據披露的相關信息,沙鋼顯然是知情的。南鋼股份在2022年10月20日的公告中明確表示,“后續,南京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今年3月14日,沙鋼方面與復星方面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如前所述,雙方還在相關交易文件中,特別就南京南鋼股權轉讓之優先受讓權相關事宜作了特別約定,明確若南鋼集團行使優先權,復星可以單方主動終止與沙鋼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也特別明確了南鋼集團有法定權利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屬于“第三方”的范圍。
既然這一點沒有事實性的爭議,那么爭議的點就在于引入戰投后的南鋼集團買入復星持有的南京南鋼股權,屬不屬于同等條件下且是不是第三方。
所謂同等條件,換言之就是沙鋼給什么價什么條件,南鋼集團也得出相同的籌碼,不得厚此薄彼。
依據前述相關協議信息,復星所持的60%南京南鋼的股權,作價135.8億元。無論是前面的沙鋼還是后面的南鋼集團均是這個價。
不過,沙鋼認為后者支付的時間和資金使用方式有差異。這樣的差異,使得“同等條件”存在解釋空間。
顯然,因為兩個收購主體的不同及發生時間不同,一模一樣的交易方式顯然難以實現。那么,支付了同樣的對價,是不是同等條件呢?相信旁觀者會給出評判。
到了這里,最重要的問題來了,那就是南鋼集團是南京南鋼的股東還是其他第三方?
表面上看,這是一個明知故問的問題,南鋼集團接受中信的戰略投資后,在股權結構上,依舊是南京南鋼的股東,這還需要說嗎?
但沙鋼并不這么認為,其認為南鋼集團接受中信等方面的增資后,實際控制人就變化了,這個南鋼集團并不是原有的南鋼集團。
復星與沙鋼就南鋼集團行使優先購買權事宜已在交易文件中進行了特別約定,雖然交易文件約定了“排他性”條款,但也特別明確了南鋼集團有權行使法定優先購買權,南鋼集團不屬于排他條款所約定的“第三方”的范圍,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復星與南鋼集團簽署協議不能直接認定為是復星與南鋼集團未來的間接控股方——中信(新冶鋼)簽署協議。
所以,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南鋼章程未限制南鋼集團行使優先購買權所需資金的來源,更沒有限制南鋼集團的股權架構、公司治理安排。換言之,南鋼集團作為獨立的法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如何融資屬于南鋼集團的經營自主權范疇,收購款項來源只要合法即可,是否屬于“第三方”應停留在南京南鋼層面,而其股東南鋼集團并非“第三方”,也不能穿透至間接控股方——中信集團。此外,南鋼集團還享有除南京南鋼40%股權外的其他資產,南鋼集團的老股東新工和創投也沒有完全退出;如果因為南鋼集團實控人的變化,而否定其對南京南鋼的優先購買權,對新工和創投也是不公平的。
梳理至此,旁觀者清。
站在沙鋼的角度,如此大的一筆收購案“功敗垂成”,實在令人遺憾。
不過,商業的機會并不是只有一時,即使再遺憾,雙方對商業的契約也需得到遵守,對于沙鋼如此,對于復星也是如此。
“破局”還是“僵局”?
事實上,無論是南京南鋼還是沙鋼,均為國內優秀的鋼鐵行業企業龍頭。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今天,他們核心的目標應是高質量發展,提升企業效益,為鋼鐵業健康發展出一份力。
無論收購成與不成,都是一種 “破局”。而與“破局”相對應,最擔心的便是“僵局”,所謂僵局,即是這筆收購案懸而未決,各方進退兩難。
疫情后時代,各個行業都在爭分奪秒全力拼經濟。顯然,這筆龐大的交易,最大的成本便是時間成本。
對于復星來說,需要盡快使用轉讓股份的資金來聚焦主業務,100多億的現金對復星而言舉足輕重。
對于南京南鋼來說,旗下還有上市公司南鋼股份,公眾公司涉及上萬名投資者的利益。在經歷這筆交易之后,實際控制人面臨變更,無論變成沙鋼或是中信系,越早定下來越對公司長期戰略執行有好處。這是公眾投資者最大的利益。
對于沙鋼來說也是如此,面對行業不確定性和發展機會,需要盡早的規劃和謀局,不在乎一城之得失顯然是沙鋼掌門人該納入考慮的選項。
從現在來看,復星持有的南京南鋼49%的股權還質押在沙鋼手上,如果沙鋼通過訴訟等多種方式延緩這一進程,意味著這筆涉及多方的交易將凍結。
幾方勢必會圍繞訴訟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與精力。而這背后,最終買單的,將是企業自身的發展以及公眾投資者。
這筆備受爭議的交易案,最終會以各方以更有智慧的方式得到解決嗎?我們拭目以待。這考驗著企業家們的胸懷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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