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基金交易員趁工作便利“偷瞄”自家交易信息 家人建老鼠倉獲利1773萬元
3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件為華夏債券交易員王鵬在兩年多時間里,一直偷看公司股票交易指令。其父母通過操作他人證券賬戶,與華夏基金公司指令高度趨同,非法獲利1773萬余元。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證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新修訂的《證券法》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善了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規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也發現,王鵬及其父母王慧強、宋玲祥因為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已分別被判刑六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和四年。
偷瞄公司交易信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鵬自2008年11月起在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基金)交易管理部從事債券交易員工作,工作職責為“銀行間資金交易、存款交易、銀行間債券交易、對交易指令的執行進行風險控制”等。
在工作期間,王鵬作為債券交易員的個人賬號為“6610”,其有權通過綜合信息查詢查看相關信息,因工作需要,該公司為其開通了恒生系統“6609”賬號的站點權限。
自2008年7月7日起,該6609賬號開通了指令查詢權限,有權查詢證券買賣方向、投資類別、證券代碼、交易價格、成交金額、下達人等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陸續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證券成交回報、證券資金流水、組合證券持倉、基金資產情況等綜合信息查詢權限。2011年8月,因新系統啟用,華夏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請關閉了所有債券交易員登錄6609用戶的站點。
王鵬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曾多次使用6609賬號登陸恒生系統,登陸次數共計710次;其同期登陸6610賬號共計551次。2014年6月17日,王鵬接受證監會調查。
華夏基金公司多人證明,該公司交易員的電腦是固定的,交易員具有登陸使用權限的賬號是和其使用的設備對應且唯一對應的,公司的交易員所使用的恒生系統賬號都只能在本人電腦上才能登陸。
交易員王鵬具有登錄6609賬戶的權限,能夠查看公司對股票和債券的整體持倉和交易情況、指令下達情況、實時寸頭變化。且6609賬號上能查詢到的內容需要保密,不能公開。
大數據捉“鼠”
王慧強、宋玲祥系王鵬父母。王慧強于2008年11月18日以其侄女牛某的身份信息在海通證券開立股票賬戶,2010年12月19日銷戶;于2010年12月9日在華融證券開立賬戶,主要交易時間集中在2011年9月前。這兩個賬戶實際由王慧強控制,并進行證券交易。
宋玲祥于1999年10月25日以其兄宋某1的身份信息開立證券賬戶,2011年8月9日后無股票交易。此后又以其妹宋某2的身份信息在廣發證券、招商證券開立證券賬戶。這三個賬戶實際由宋玲祥控制并進行證券交易。
在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間,王慧強、宋玲祥實際控制的上述5個證券賬戶交易金額、交易頻率、與華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產品交易趨同程度較之前明顯大幅增加。
經深交所及上交所根據華夏基金交易指令及以上王鵬父母控制的證券賬戶成交數據進行對比核算:牛某證券賬戶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期間,交易股票與華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產品交易趨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9850.69萬元(占比95.25%),盈利201.21089萬元。
宋某1證券賬戶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該賬戶交易股票與華夏基金旗下股票類基金產品交易趨同涉及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1.09億余元(占比90.87%),盈利157.330129萬元。
宋某2證券賬戶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交易股票與華夏基金旗下股票類基金產品交易趨同涉及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6.88億余元(占比97.03%),盈利1415.125201萬元。
不認罪也須伏法
對于這種高度雷同,王鵬辯稱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讓王慧強、宋玲祥交易股票,其對王慧強、宋玲祥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指控事實,其不應構成犯罪。
王鵬父親也不認罪,表示2008年下半年,王鵬到華夏基金工作,基金公司有規定公司員工的直系親屬不能炒股,所以就用牛某的名義開設賬戶炒股。其買賣股票全靠自己分析和選擇。至于為何其控制的牛某的賬戶與兒子王鵬工作的華夏基金公司旗下的股票交易趨同率達到了91.94%,不知道原因。
至于信息的傳遞,因為王鵬屬于交易員,交易時段手機在工作時間都統一收起來鎖上,因工作原因可取回。不過期同事也證明,但如果另有一部手機藏起來大家也不知道。
法院認為,王鵬身為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其工作便利獲取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未公開信息,并將該信息告知被告人王慧強、宋玲祥,王慧強及宋玲祥利用該未公開信息從事證券交易,交易金額共計8.78億元,非法獲利1773余萬元,其中王慧強交易金額9661余萬元,非法獲利201余萬元;宋玲祥交易金額7.8億元,非法獲利1572余萬元,三人均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并構成共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處罰。
法院認定,雖三人到案后拒不認罪,且其信息傳遞方式隱蔽,犯罪時距案發時間較長而難以查證,但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王鵬在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間明顯不合理多次的登陸6609賬戶,而該賬戶能夠查詢到華夏基金公司的證券交易信息。
與此同時,王慧強、宋玲祥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交易習慣明顯異常,與之前相比交易金額、頻率均大幅增加。基于三人之間系近親屬關系,且王慧強、宋玲祥均否認認識除王鵬外的其他華夏基金從業人員,并結合王鵬在接受證監會調查時無故離去并擅自離職的異常行為,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鎖鏈,并可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認定王鵬將其利用職務便利所獲取未公開信息傳遞給王慧強、宋玲祥,該二人利用該信息從事證券交易并獲利的事實。
鄭新儉也表示,證券期貨等金融犯罪,大多屬于精心準備、組織實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規定和相關行業規則,犯罪隱蔽性強、專業程度高,隱匿、毀滅證據較為常見。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又缺乏其他直接證據的情形下,如何組織間接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證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沒有直接證據,通過對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組織運用,仍然可以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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